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经其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十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处理;未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处理;未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