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单位合作,采取在社区依法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和社区慈善基金、组织社区居民参与互助互济活动等方式,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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