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款物募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单位公布。
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款物募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