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