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