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捐赠人可以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以约定在捐赠财产中冲减或者由捐赠人另行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