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采取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等方式,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项目。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合作协议范本和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