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