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应当免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工本费用。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年度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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