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