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九条 鼓励设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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