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