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慈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库,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为本市的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和培训。
鼓励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为本市的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和培训。
鼓励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