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将慈善文化列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体系;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药捐赠、医疗救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为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支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将慈善文化列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体系;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药捐赠、医疗救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为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支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