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等信息的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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