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等信息的共享。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等信息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