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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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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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