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