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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