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