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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