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