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开展慈善活动的财产损失或者慈善活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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