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发布求助信息前,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求助人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涉嫌骗取捐赠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求助信息,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求助获得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超出求助人实际需要或者无法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当要求求助人退还捐赠人或者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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