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