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2-01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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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 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增... 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七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 第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八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市急救医疗指挥... 第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呼救受理、调派处置、组织... 第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 第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下列要求,组织专家... 第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三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诊科下设立院前急救组,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 第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四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 第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医疗... 第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六条 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第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十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使用统... 第二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一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二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三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在确保施救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 ...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四条 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五条 患者经现场处置后需要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医疗机构不...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六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七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急救网络医院... 第三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二条 本市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单... 第三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急救医疗志愿服务组织、急救医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急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专门...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的财政投入,完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地、空中与水上急救医疗联动机制,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本市建设急救与灾难... 第四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及时评...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第四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三条 “120”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 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应急救护志愿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七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其主... 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八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第五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 第五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