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刊播社会急救医疗公益广告,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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