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