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和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以及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
(三)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相关政策和标准;
(四)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
(五)组织开展重大社会活动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港务、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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