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确定“120”急救网络医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考核“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对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或者不按照规定统一培训内容、考核标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据实支付“120”急救医疗补贴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的;
(九)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确定“120”急救网络医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考核“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对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或者不按照规定统一培训内容、考核标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据实支付“120”急救医疗补贴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的;
(九)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