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应急救护志愿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急救培训、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建立社会急救志愿队伍等社会公众急救建设。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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