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七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存、报告急救呼救受理信息,或者不按照规定受理查询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不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或者考核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不按照规定监管和调配“120”急救车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在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或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将急救指挥、通信、物资保障等车辆挪作他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调度“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协调处理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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