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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