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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