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