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120”的名称、急救标识,或者假冒“120”急救车辆名义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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