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八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或者配备急救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拒绝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不按照规定培训急救人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不按照规定履行特殊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支援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院前急救培训、质量管理等职责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或者消毒“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设备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不按照规定派出“120”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拒绝救治患者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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