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三条 “120”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避让,并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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