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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