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地、空中与水上急救医疗联动机制,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本市建设急救与灾难医学技能培训基地、医疗保障与应急物资储备库。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库。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建立紧急医学救援队,在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本市建设急救与灾难医学技能培训基地、医疗保障与应急物资储备库。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库。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建立紧急医学救援队,在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