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制定指挥调度人员和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年度计划。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医学院校开设急救专业课程,加强急诊医学学科建设。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制定指挥调度人员和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年度计划。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医学院校开设急救专业课程,加强急诊医学学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