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的财政投入,完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配备“120”急救车辆,建立“120”急救车辆清洗消毒场所,满足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医疗条件,并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在现有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础上,本市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与消防救援统筹建设模式,建立健全联合救援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效率。
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医疗条件,并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在现有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础上,本市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与消防救援统筹建设模式,建立健全联合救援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