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急救医疗志愿服务组织、急救医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急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捐赠物资上可以依法标注捐赠者的名称。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捐赠物资上可以依法标注捐赠者的名称。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