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专门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等;
(二)补贴“120”急救网络医院院前急救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和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120”急救医疗补贴标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和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据实支付“120”急救医疗补贴。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专门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等;
(二)补贴“120”急救网络医院院前急救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和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120”急救医疗补贴标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和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据实支付“120”急救医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