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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