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三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