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本市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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