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