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和急救标识;
(二)假冒“120”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三)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
(四)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120”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谎报呼救信息,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六)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七)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阻挠急救人员,妨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
(八)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和急救标识;
(二)假冒“120”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三)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
(四)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120”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谎报呼救信息,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六)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七)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阻挠急救人员,妨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
(八)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