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六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及时派出符合防护要求的“120”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立即向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并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反映情况。必要时,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分级分类组建急救转运专门队伍,并指导、规范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救治渠道畅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和转运。
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反映情况。必要时,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分级分类组建急救转运专门队伍,并指导、规范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救治渠道畅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