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五条 患者经现场处置后需要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选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