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二十七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保存期限内申请查询、调取上述资料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全部法条